军工四证”申报要求总汇
申报要求:
1.成立 1 年以上;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申请的认证范围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4.企业规模大于 20 人(大于 20 人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社保人数或近半年发工资人数或劳务派遣证明或劳务分包合同等);
5.已获得“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若不具备该项条件:申请国军标认证的同时需同时申请 ISO9001 认证);
6.有军工订单(合同)、拟承担任务的意向合同或证明、军工单位要求企业进行国军标体系认证(军工单位指:各军兵种部队、军工集团或军工集团下属单位)。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证(复印件); 4.组织结构图; 5.企业介绍; 6.程序文件、质量手册、工艺流程图; 7.军品合同或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书; 8.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软件企业:双软认定、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软件测试证书; 10.产品检测报告; 11.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1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证; 13.申请书; 14.军代表推荐意见书; 15.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7.产品实现流程图(产品工艺流程图); 18.主要设备一览表; 19.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承担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以下简称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定资格。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承包单位分包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军工保密资质单位承担。
根据新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2025年7月1日实施),对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军工保密资质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等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证书有效期:五年。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军队专用装备)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 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 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申报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证书有效期:5年。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军民通用装备)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 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 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申报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3.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
注册流程: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区军民融合办(目前开放的试点城市方可)提交申请材料,由融办统一审核后报送军方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根据推送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然后依据最新受理要求开展推荐注册。
证书有效期:5年。
申报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 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3.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质量管理体系;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证明材料。
注册流程:
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区军民融合办(目前开放的试点城市方可)提交申请材料,由融办统一审核后报送军方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根据推送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然后依据最新受理要求开展推荐注册。
证书有效期:5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
申报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